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先进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学生个人奖励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 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 限,学生违纪处分期限:警告处分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学生团员违反团纪的,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