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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07-06 14:14:10 点击量:

各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精神,

切实加强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印发各高校。请各高校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教育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处。

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20081118

关于加强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加强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在大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着良师益友的作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必然要求,是锻炼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要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下大力气建设一支过硬的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要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予以落实。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将纳入高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指标。

二、进一步明确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4.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状况,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适时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活动;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主动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做好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5.认真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育人工作。积极做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成长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心理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工作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各种有效工作载体,建立网络平台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高校辅导员选拔和聘任制度

6.科学、合理地配备辅导员。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辅导员的配备要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及相对稳定的原则,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要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要切实负起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方面的职责。

7.严格辅导员选聘标准。新选聘的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关心热爱学生,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8.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党委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兼职辅导员可从专业教师、管理人员或研究生中选聘。鼓励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23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四、加强高校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9.制定全省和高校辅导员培训规划。依托教育部、省高校辅导员培训基地,对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政治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党团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就业指导、学生社团管理及学生工作规程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各高校要加强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

各高校要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门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推荐优秀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逐步提升辅导员的学历层次。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要支持辅导员就大学生思想教育课题申报研究项目。

五、完善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体制

10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双重领导体制。党委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对院(系)辅导员实行统一管理。学生工作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院(系)应当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体制。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辅导员培养要纳入到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享受同等待遇,和业务学术骨干教师一样,得到应有的培养和使用。

11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要制定考核细则,健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制度,促进辅导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考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院)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一定比例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保障

12.实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校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保证专职辅导员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

13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高校要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一定的通讯、交通补贴等,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各高校应把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党政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14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设立“吉林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各高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高校还可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奖,定期评选表彰。

15.高校学工(部)处、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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